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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上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2015-07-28 13:08:1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72次
【案情】
向玲为某高校在校学生由于父母反对其谈恋爱,向玲与父母发生矛盾。自2004年8月起,其父母向纯平与叶云溪不再供给向玲生活费。经多次索要未果,向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向玲提出,自己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父母给付其抚育费。向纯平与叶云溪提出,向玲已成年,虽仍在上学,没有生活来源,但完全可以靠自己劳动自食其力,无须再靠父母抚养。自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 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 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无自力取得满足最低生活标准需要的较稳定性收入,仍需父母继续供养的,也是常见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经济上,在一般情况下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在特殊情况下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在理解上应包括子女成年前独立生活和子女成年一段时间后才独立生活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前种情况为第1 1条之规定,即“16周岁以上不满1 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后种情况为第1 2条所规定的3种情形,即“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本案中,向玲在某高校读书,又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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