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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服役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对方能否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2015-07-28 12:57:1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151
       【案情】
        万洋与齐春天结婚后生育一子万小洋。 200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万小洋由万洋抚养教育。因万洋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万小洋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万小洋随祖母生活。此后不久,万小洋因祖母家与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祖母年纪较大,无力接送其上学,辍学在家。齐春天获悉后将万小洋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2005年4月,齐春天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万洋对万小洋的监护,由自己对万小洋进行监护o万小洋表示愿随其母齐春天生活。
       【争鸣】
        齐春天提出,万洋现在部队服役,不能更好地对其儿子万小洋履行管理、教育等监护职责。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万小洋的健康成长,请求变更万小洋的监护人。
        万洋提出,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佚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监护的法律特征:一是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三是监护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四是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而监护人的职责,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四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活动。在法律上,抚养和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抚养的实质是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而监护的实质则是重在日常生活的照料、管教和保护。确认抚养主体不必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而确认监护主体,则必须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两者不能混淆。法律已明文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损害被监廷护人合法权益时,对方有权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可见,夫妻双方就子女监护达成的协议,不是一成不变的。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在协议离婚时就儿子万小洋的监护达成了“协议”,但万洋作为监护人,由于正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入万小洋失学,不能接受义务教育。在万洋不能履行监护协议的情况下,万小洋之母齐春天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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