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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为抚育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应否返还?2015-07-29 14:04:4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46次
赵海洋是一名工厂工人,因前妻早年去世,一直想再婚。2001年5月,赵海洋经人介绍与苏雪相识。苏雪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离异,婚生子王永志随其共同生活o两人于2001年国庆期间结婚。婚后生活一度比较融洽。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海洋发现苏雪与前夫仍在保持联系。虽经赵海洋坚决要求,但苏雪一直未与前夫一刀两断,而且联系日益密切。夫妻感情恶化,赵海洋于2004年8月提出离婚,苏雪表示同意。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赵海洋要求苏雪对其抚养继子王永志支出的费用作出赔偿,按每年5000元计算,共计15000元,遭到拒绝。赵海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赵海洋提出,自己与王永志是继父子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血亲,自己对王永志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自己实际上是在代其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应当返还。 苏雪提出,王永志虽然不是赵海洋的亲生子,但双方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澍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赵海洋对王永志有抚养义务,其要求返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的是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蝴争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o"但继父母离异后,能否向继子女的生父母追讨为抚养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拟制血亲关系是可以解除的。这一点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相同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返还养子女的抚育费。同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为抚养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也应当返还。虽然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这主要是指拟制血亲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抚养教育义务和继子女对抚养教育其的继父或继母赡养扶助义务。不能理解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与生父母相同的抚养义务,特别是继子女的生父母在世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拟制血亲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的抚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同时,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也应当由其生父母给予适当的补偿。 赵海洋与王永志的继父子关系解除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的抚养教育费用应由其生父母给予适当补偿。具体的数额应当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和有关教育收费标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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